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民终1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叶艳与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叶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王记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2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负责人:吴艳龙,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艳,女,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水燕,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市场街81号院1号楼。负责人:路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文慧,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记华,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3民初10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宾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余军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伍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