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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家口大地实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张家口大地实业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特22号申请人: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徐铁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德玉,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家口大地实业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魏建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若非,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花园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大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实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国际花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德玉,被申请人大地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建利、委托代理人李若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6)民裁字第191号《裁决书》。一、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6)民裁字第191号《裁决书》程序违法。2016年8月8日被申请人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北京炘华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决纠纷。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向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管辖异议申请书,明确告知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大地实业公司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故张家口仲裁委员无权管辖。后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未经开庭审理直接决定该会有管辖权。申请人认为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会有管辖权的行为程序违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未经开庭审理,未经证据质证直接决定该会有管辖权属于程序违法。二、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置之不理,违反法定程序。2016年11月1日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坚持主张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对张家口大地实业公司提交的2005年9月9日与北京炘华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地勘局第三地质大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不予认可,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应当针对房屋租凭合同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对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置之不理强行进行裁决,其做法违反法律规定。三、本案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导致本案重要事实无法查清。按照张家口大地实业公司的说法其与北京炘华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河北省地勘局第三地质大队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核实该合同的真实性上述当事人应当到庭表明相关意见,而本案由于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又得不到张家口仲裁委员会的尊重,导致本案重要事实无法查清。四、本案应当核减的费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未予核减。2015年3月,三队主管队长及被申请人法人提出收回申请人酒店占用的餐厅2000平方米。按当时市场价格1.5元每平方米第天,即2015年4月1日-2016年6月30日共450天,应为租金1350000元,因此在原租金数11696600元的基础上,减去1350000元,实际为10346600元。综上,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6)民裁字第191号《裁决书》程序违法,遗漏案件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一)、(三)、(四)款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16)民裁字第191号《裁决书》。被申请人辩称,涉案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2016)民裁字第191号裁决书,裁决:一、国际花园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后十日内向大地实业公司返还所租凭的全部房屋;二、国际花园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后十日内向大地实业公司支付截止到2016年12月30日所欠的房屋租金2458615.11元,以及向大地实业公司支付所欠的水费102111元。以上共计2560726.11元。另查明,涉案仲裁裁决书第四页最后一段载明:组庭前,国际花园酒店提出管辖异议。经查,《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中所有术语,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其定义与双方于2005年9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定义相同”及“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而《房屋租赁合同》第二十条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补充协议》未对该条款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委对该案有管辖权。再查明,2016年9月12日,张家口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张仲(2016)民决字第12号决定书,决定驳回国际花园酒店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该案仲裁程序继续进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关于程序问题。申请人主张,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未经开庭审理,未经证据质证直接决定该会有管辖权;对质证意见置之不理;均属于程序违法。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因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委作出管辖权异议决定前必须开庭,且仲裁庭组庭后,亦开庭对仲裁委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了重新认定,认定张家口仲裁委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其次,仲裁委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是否采纳,属于仲裁委实体审理范围,不属于本院审查范围。故对申请人的该项撤裁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该案遗漏了案件当事人,导致该案重要事实无法查清,该案应当核减的费用张家口仲裁委员会未予核减的撤销裁决主张,因均系仲裁委对案件实体审理范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予撤销情形,故本院对此亦不予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上述撤裁主张,不予支持。经审查,涉案仲裁裁决亦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张家口国际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景献审 判 员  赵 亮人民陪审员  李彩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纪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