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6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燕平与李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平,李文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164号原告:王燕平,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户县。被告:李文军,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原告王燕平与李文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燕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燕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