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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葛卫兴���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卫兴,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602民初6582号原告:葛卫兴,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剑英,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陈峰,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原告葛卫兴与被告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佳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卫兴,被告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卫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被告以经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4万元,事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该借款,被告以无钱归还为由,多次推诿。被告陈峰辩称,原告跟案外人合伙开有赌场,有一次被告在那个赌场里连续打了十天左右牌,总共输了将近100万元,现金已还了三四十万,总共还欠42万,当时被告把一辆车子卖掉后,又还了14万,还欠28万元,该28万被告就写了一张借条。2016年10月,原告方又让被告分别写了��份14万元的借条,一张写给原告,还有一张写给跟原告一起开赌场的那个人。被告实际没有收到过现金,是被告欠下的赌债。原告提供证据:借条1份,拟证明原告帮被告还了14万元的债务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认向原告借款14万元的事实。被告陈峰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未能归还,原告为其代为偿还14万元后,被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工程需要,今向葛卫兴借人民币140000元(壹拾肆万元整)。借款人:陈峰”。被告已归还原告现金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确认被告出具借条所涉的借款系赌博形成,系非法的借贷关系,原告明知被告为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葛卫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葛卫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佳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金美附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定予以制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