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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熊永久、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永久,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永久,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梅,女,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朝友,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熊永久因与上诉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熊永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0元,退回上诉人熊永久。上诉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20元,退回上诉人滁州市鲍氏实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陶继航审判员  邓见阁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婧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