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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邱祥厚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德俊谭启华买卖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祥厚,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张德俊,谭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561号申请执行人:邱祥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云江大街1171号.法定代表人:牟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德俊,男,汉族.被执行人:谭启华,男,汉族.邱祥厚、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德俊、谭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753号民事裁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邱祥厚、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被执行人张德俊、谭启华将王牌公寓二楼房屋和占用该房屋期间所收取的租金执行回转给邱祥厚,由胡发智代为收取。在执行中审查查明,张德俊、谭启华与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2011)万法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由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将重庆市万州区乌龙池二组王牌路王牌公寓2楼2-3单元382.4平方的房屋移交给张德俊、谭启华,并由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在张德俊、谭启华完成协议约定的遗留工程项目并经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协助张德俊、谭启华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判决生效后,张德俊、谭启华于2011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自动将王牌公寓2楼2-3单元382.4平方米房屋移交给张德俊、谭启华,本院于2011年4月6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因邱祥厚对(2011)万法民初字第00491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本院讨论决定再审并再审追加邱祥厚、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华源分公司为第三人。再审查明,重庆市万州区龙宝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变更为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12日变更为重庆泽淦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11月16日,本院以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为由作出(2012)万法民初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原审原告张德俊、谭启华的起诉。因张德俊、谭启华不服(2012)万法民初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7月2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753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1)万法民初字第00941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万法民初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准许张德俊、谭启华撤回上诉,准许张德俊、谭启华撤回起诉及驳回邱祥厚的起诉。2014年重庆泽淦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20日,邱祥厚向本院申请对张德俊、谭启华房屋与重庆兆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回转,本院于同日立案。2015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15)万法民执字第01821号执行裁定因邱祥厚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回转的主体不适格,驳回邱祥厚的执行回转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应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人或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内容具体、明确。邱祥厚既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人,也不是权利义务承受人,其作为执行回转的申请执行人主体不适格。虽然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执行回转的申请执行人主体适格,但其执行请求已超出执行回转范围,不符合执行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申请执行人邱祥厚的执行回转申请。二、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龙牧实业有限公司的请求将王牌公寓二楼房屋及占用该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执行回转给申请执行人邱祥厚,由胡发智代收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睿审 判 员  李 渊代理审判员  田建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先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