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3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了其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