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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344号原告: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了其劳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军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