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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蒋宣智与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宣智,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181号原告:蒋宣智,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周亮,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蒋宣智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蒋宣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宣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宣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原告蒋宣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