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蒋宣智与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宣智,周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181号原告:蒋宣智,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周亮,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蒋宣智与被告周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蒋宣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宣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宣智撤诉。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由原告蒋宣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唐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