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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9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孟辰与张国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辰,张国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803号原告:张孟辰,男,193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郭月明,系石家庄市赞皇县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华,男,成年,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张孟辰与张国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孟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孟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孟辰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