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孟辰与张国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辰,张国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803号原告:张孟辰,男,1930年6月7日出生,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委托代理人:郭月明,系石家庄市赞皇县法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华,男,成年,汉族,赞皇县人,住该村。张孟辰与张国华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孟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孟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孟辰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刘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