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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有成与崇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有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529号上诉人(原起诉人)万有成,男,194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上诉人万有成因诉崇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57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万有成上诉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撤销(2015)成行初字第574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审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万有成诉请确认崇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崇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崇州市大划镇德寿村五组、登田村十组、划石村村集体及四、五、十、十一组土地的公告》违法,该征地公告是对征用土地批文予以公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对万有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万有成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万有成请求撤销(2015)成行初字第574号行政裁定,立案审理本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胜山审判员  葛 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卓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