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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公司与姚爱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公司,姚爱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721号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梅霞,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姚爱虎,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公司与被告姚爱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公司申请撤诉,且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