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宏发与邓春光、安雪英合伙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发,邓春光,安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刘宏发,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邓春光,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被执行人:安雪英,女,197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新宁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刘宏发与被执行人邓春光、安雪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春光、安雪英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528执4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 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