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7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吴转成、赵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吴转成,赵东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235号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住址:汝州市骑岭乡政府院内。代表人:郭汝宾,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男,汉族,1951年1月15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吴转成,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被告:赵东海,男,汉族,成年,住汝州市。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与被告吴转成、赵东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汝州市骑岭乡三会一部清理整顿办公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兰晓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