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战菲菲与高凤英其他案由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701执338号被执行人高凤英,女,汉族,1969年7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90703XXXX,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124团XX小区XXXX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701执338号裁定书,于2017年06月05日向被执行人高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凤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凤英在中国工商银行30160280012095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961.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何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