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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义与郑东、汤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义,郑东,汤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汪义被执行人:郑东、汤磊本院在执行汪义与郑东、汤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05月03日作出的已生效(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