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汪义与郑东、汤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义,郑东,汤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汪义被执行人:郑东、汤磊本院在执行汪义与郑东、汤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05月03日作出的已生效(2015)巢民一初字第029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付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