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申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怡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怡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申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怡萍,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代表人:张湧,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天津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造纸五厂西侧(顺意百货市场内)。法定���表人:彭纪肥。再审申请人王怡萍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乐易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6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怡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怡萍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怡萍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赵 晶审判员 褚 竞审判员 高荫旗二〇一��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靳一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