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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军辉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军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051号原告:苏军辉,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屈晓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军辉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军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军辉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