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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湛江市湖光综合厂与叶会文、陈文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湖光综合厂,叶会文,陈文芝,叶其印,叶益强,叶景台,叶赤堂,叶那肖,叶景生,叶那庚,叶炳炎,叶景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75号原告:湛江市湖光综合厂,住所地:湛江市麻章区湖光镇大寨路。被告:叶会文。被告:陈文芝。被告:叶其印。。被告:叶益强。被告:叶景台。被告:叶赤堂。被告:叶那肖。被告:叶景生。上述八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叶那庚。被告:叶炳炎。被告:叶景堂。原告湛江市湖光综合厂诉被告叶会文、陈文芝、叶其印、叶益强、叶景台、叶赤堂、叶那肖、叶景生、叶那庚、叶炳炎、叶景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2017年3月6日,湛江市湖光综合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湛江市湖光综合厂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湛江市湖光综合厂负担。审 判 长 易 丹人民陪审员 曹 婧人民陪审员 谭仁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柳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