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永清与贺志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清,贺志高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1739号原告:郭永清,男,汉族,1966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贺志高,男,汉族,1977年出生,陕西省神木人,现住神木县。原告郭永清与被告贺志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郭永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永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郭永清承担。审 判 长 郄小平审 判 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杨璐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