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秀雅与王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雅,王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590号原告:杨秀雅,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中县,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彩飞,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杨秀雅为与被告王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9月25日,被告王彩飞因缺乏资金向原告杨秀雅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分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彩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秀雅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本金20000元按年利率6%自2017年4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若被告王彩飞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人民币660元,由被告王彩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叶春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罗香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