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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维春与重庆春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春,重庆春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309号原告:蒋维春,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春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狮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6R050K。法定代表人:唐懿德。原告蒋维春与被告重庆春鑫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蒋维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维春撤回起诉。诉讼费7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维春自行承担。审判员  周燕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雨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