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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苏芳、杨殿宝寻衅滋事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6号苏芳:你因杨殿保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刑终110号刑事判决,以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因被害人张建辉(男,殁年62岁)多次对杨殿保举报,杨对张建辉产生不满。后杨殿保伙同王学辉、邵伟预谋对张建辉进行报复,由杨出资,邵伟找人具体实施。后邵伟联系侯卫华来京。2014年10月7日13时许,侯卫华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三合北巷路边,持用羽毛球拍袋包裹的铁棍殴打张建辉,致张建辉颅脑损伤死亡。邵伟先行给付侯卫华酬金人民币一万元。杨殿保事后给付邵伟酬金人民币七万元,邵伟另给付侯卫华酬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杨殿保、王学辉、邵伟、侯卫华于2014年10月11日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曼、齐帆、贾玉江、武晓亮(大兴交通支队协警)、李淳博(北京急救中心大兴分中心“120”急救医生)、陈灵灵、吴木仁、段序国、刘宝健、魏彦辉、陈淑敏、张刚、刘婧、杨敏(邵伟之妻)、侯胜男(侯卫华堂妹)、冯继顺、裴庆岩(侯卫华之妻)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物证照片、扣押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手印鉴定书,工作说明,物证鉴定书,录音笔录音转换光盘,铁锅柴鸡饭店监控录像,银行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9)大刑初字第7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内蒙伊金霍洛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书面证明,户籍材料,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住院病案,死亡证明书及杨殿保的供述和辩解在案证实。杨殿保及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的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原审法院根据杨殿保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