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程亚洲与仇利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亚洲,仇利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051号原告程亚洲,男,1974年12月23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仇利敏,男,1972年1月1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委托代理人仇利波,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行唐县人,系仇利敏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亚洲与被告仇利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亚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负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