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玉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玉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21民特48号申请人:马玉珍。申请人马玉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玉珍称,其与张自力系夫妻关系,因张自力患有精神疾病,于2003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已13年有余,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自力,系申请人马玉珍之夫。2001年8月31日经荆门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为张自力精神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二级,残疾证号为:鄂荆五字第XX号。2003年8月,张自力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马玉珍申请宣告张自力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自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自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自力出走至今已近十四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寻人,仍下落不明,可依法推定张自力死亡。申请人马玉珍作为与张自力有民事权利义务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张自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自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庆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