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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414号原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襄窑路301号。法定代表人:刘湘松,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表人: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金鱼岭办事处文家湾社区襄阳路301号。负责人:李安云,该破产管理人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辉,男,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先全,男,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六约深坑工业区竹路D栋1—4楼。法定代表人:黄国民,该公司总经理。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基伟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8元,减半收取2359元,由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于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