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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6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西城钢管租赁站、杭州某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西城钢管租赁站,杭州某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673-1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西城钢管租赁站,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五里塘路23号1幢1层。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被执行人:杭州某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4493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某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遂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杭州某某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