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8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易传鸿与易延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鸿,易延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易传鸿,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易延芳,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传鸿与被执行人易延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向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于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