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民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滨州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滨州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郭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市东办事处渤海五路866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洲,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少华,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跳,女,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上诉人滨州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跳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郭跳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景晨光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