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征收被执行人陈永、覃春霞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永,覃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81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湘乡市��春门街道务门前街67号。负责人周向集,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夏、成水祥,该局干部。被执行人陈永,男,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覃春霞,女,汉族,城镇居民。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执行该局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45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本院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陈永、覃春霞于2012年10月1日生育第二个子女,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性质的违法生育。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永征收社会抚养费39296元,对被执行人覃春霞征收社会抚养费39296元。在法定的救济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45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湘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乡市征决[2016]X453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智毓审判员 杨烈辉审判员 成小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彩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