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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文明与盖庆宇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明,盖庆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978号原告:张文明,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满洲里市。被告:盖庆宇,男,50周岁左右,汉族,职业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明与被告盖庆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原告张文明负担。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