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孙岩与张立成、薛新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岩,张立成,薛新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535号原告:孙岩,男,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现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张立成,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被告:薛新平,男,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住现住修武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王庆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岩与被告张立成、薛新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岩负担。审判员 候玲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拜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