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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8602民初1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184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8602民初184号之一原告: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李雪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杨伟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云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极韵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云灿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