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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6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赞颂与吴向前、史笑莲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赞颂,吴向前,史笑莲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475号原告:黄赞颂,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王翰丹,乐清市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向前,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史笑莲,女,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节豹与被告雷得隆电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节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40元,由原告余节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力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