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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执3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357号之一被执行人杨振华,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生,户籍地山东省阳信县。本院在执行杨振华刑事罚金及依法追缴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622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二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振华银行存款七十二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或财产查封清单,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不动产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劳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