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平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安邦建材有限公司、XX、尚金峰、李大伟、李贞、李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安邦建材有限公司,XX,尚金峰,李大伟,李贞,李大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66号申请人:山东平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法定代表人:于建华,董事长。被申请人: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王凤楼镇。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德州安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原县王凤楼镇。法定代表人:尚金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XX,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尚金峰,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李大伟,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李贞,住址:德州市。被申请人:李大勇,住址:德州市。申请人山东平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安邦建材有限公司、XX、尚金峰、李大伟、李贞、李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德州大泰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安邦建材有限公司、XX、尚金峰、李大伟、李贞、李大勇名下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芦 峰审 判 员 王曰岗人民陪审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