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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渭南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金平、杨金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南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杨金平,杨金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石德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金平,男,汉族,1987年05月11日出生,住所富平县。被执行人:杨金胜,男性,汉族,1992年03月05日出生,住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渭南十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金平、杨金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16)陕0523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案件标的为223965元,执行费3259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金平、杨金胜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