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玉现与杜建礼、卜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现,杜建礼,卜怀芬,杜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996号原告:杜玉现,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正,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建礼,男,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卜怀芬,女,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杜永彬,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现诉被告杜建礼、卜怀芬、杜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玉现承担。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阴瑞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