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6民初1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杜玉现与杜建礼、卜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玉现,杜建礼,卜怀芬,杜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996号原告:杜玉现,女,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正,滑县中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建礼,男,1957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卜怀芬,女,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杜永彬,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玉现诉被告杜建礼、卜怀芬、杜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玉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玉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玉现承担。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子娇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阴瑞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