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3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梁景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景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8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3182-0。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景文,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梁景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奇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变更为由审判员陈奇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淑鸣、冯笑女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拜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景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费用共65671.58元(暂计至2017年1月7日,其中透支本金59321.74元、利息2126.11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632.34元,其他费用1591.39元,从2017年1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了卡号为62×××87的金穗贷记卡。被告领取该信用卡后多次进行了消费,但未在正常期限内还款。截止至2017年1月7日,被告透支及欠款共65671.58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被告在诉讼中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通过开庭对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举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和来源合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并获批准,卡号为62×××87。《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第四条规定“对于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不享受还款免息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领用合约所附《收费标准》规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的5%计付。被告申领该贷记卡后,开始消费并透支,根据其交易记录显示,截止至2017年1月7日,被告透支及欠款共65671.58元,包括本金59321.74元、利息2126.11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632.34元,其他费用1591.39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交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向原告申领的信用卡属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当被告信用卡帐户不足以支付取现金额或消费金额时,原、被告就该部分透支款项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实为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现被告以该信用卡透支消费,等同于向原告借款,应当依据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及利率,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截止至2017年1月7日,被告累计拖欠透支本金59321.74元、利息2126.11元,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632.34元,其他费用1591.3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前述欠款,以及其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记卡透支利率即日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其后的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付,因透支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已具惩罚性质,再计算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属重复处罚,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在2017年1月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景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9321.7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暂计至2017年1月7日的透支利息为2126.11元,从2017年1月8日起的利息以透支本金59321.7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清偿之日止)、滞纳金及逾期还款违约金2632.34元,其他费用1591.39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1.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景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奇志人民陪审员 梁淑鸣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银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