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郑某某偿还3000元,于2017年7月30日之前偿还3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偿还3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还3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3000元,以上款项共计15000元(利息酌情计算5000元),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利息部分、案件受理费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按原判决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郑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怀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