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容汝静、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汝静,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容汝静,女,汉族,1978年3月15日出生,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灵川县定江镇莲花村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张淼,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容汝静与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未能履行(2016)桂0303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容汝静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统一协调执行,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以桂林七彩桃花溪旅游度假休闲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统一由本院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3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