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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西阳、周玉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西阳,周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415号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88号庆云山庄A10栋。法定代表人邹丽君。委托代理人姚联芳,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许西阳,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周玉红,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西阳、周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 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