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许西阳、周玉红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许西阳,周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415号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88号庆云山庄A10栋。法定代表人邹丽君。委托代理人姚联芳,湖南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告许西阳,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被告周玉红,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西阳、周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皇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晏 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