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公方福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方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4民初1273号原告:公方福,男,1959年10月17日生,汉族,政府职员,住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嫦荣,柳河县柳河镇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负责人:张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菲,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明,柳河支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曼俊岭,经理。原告公方福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河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公方福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方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公方福负担。审判员 鲁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