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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与重庆峻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重庆峻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65-5号。法定代表人马岐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峻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村大榜田豹子沟。法定代表人张天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重庆海洋物资贸易公司与重庆峻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以及车辆信息,已冻结其银行存款6414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7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9718元及利息、诉讼费227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2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6执1073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