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与周克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周克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2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杨作建,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克光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4)海商初字第1134号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克光名下所有的鲁FAJ9**号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包希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车春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