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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民终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苗族,1995年11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苗族,1986年11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友浪书 记 员  主宏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