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林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李林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民终2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峰峰。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晖,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峰峰。上诉人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因与李林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海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7)冀0406民初9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海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李林晖负担。事实和理由:1、法院对劳动仲裁案件全面审查无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存在一些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特征,纵观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找不到法院可对劳动仲裁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的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全面审查劳动仲裁申请没有法律依据。2、禁止对未起诉的劳动仲裁事项进行审查,是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利及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体现。一审法院全面审查劳动仲裁案件严重侵害海天公司处分权。一审法院判决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没有起诉的情况下,主动审查,损害当事人处分的权利,依法应当撤销超出海天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按照海天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判决,判决海天公司无须支付李林晖双倍工资,判决李林晖赔偿给海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0000元,依法驳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诉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李林晖上诉请求:1、撤销(2017)冀0406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五项,依法改判或发回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海天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1、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问题,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仲裁时效期间应认定为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李林晖请求的双倍工资补偿时间应认定为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2、一是一审法院认为李林晖双休日工作89天,工作日休息39.5天,两项相抵,认定双休日加班为49.5天错误。因为李林晖工作日请假已经在工资中予以扣除,现在又抵消双休日加班的报酬,明显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二是一审法院认为李林晖中午加班一小时的天数为145天,因单位已向其支付原工资,故海天公司应当支付不足部分。因为海天公司并未向李林晖支付过加班时间的工资,其承诺的餐补5元也未实际发放,一审法院将正常时段的工资折抵加班时的工资于法无据。三是一审法院在计算工作日、双休日、国定假日加班时,只是认定150%、200%、300%的工资,适用法律错误,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3、一审法院认为李林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李林晖提出的两项经济补偿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海天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与李林晖的劳动关系程序合法,因此一审驳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海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海天公司无须支付被告双倍工资27349元。二、判决李林晖赔偿给海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万元。三、依法驳回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林晖于2014年12月到海天公司上班,工作岗位是裁纸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林晖工作至2016年2月2日,之后李林晖离开岗位。工资发放至2015年11月。2016年2月2日,海天公司作出《公司决定》,载明“李林晖在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上班,安排到裁纸工序,工作期间不认真……2015年8月4日造成约1.7万元损失,2015年9月23日造成约1.9万元损失……同时违反消防法规,在厂区抽烟……经公司研究决定于2016年2月3日将李林晖开除。”一审法院庭审中,李林晖提供有吕同喜签字的工资条照片复印件一张,内容为“2015-12月份工资2372元;2016-1月份工资2647元;2016-2月份工资133元;2015年3月-11月午饭725元”。海天公司提供李林晖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2015年5月至2016年2月期间的考勤记录表一份,考勤记录载明,李林晖于2015年1月1日加班半天,2015年9月3日加班一天,2015年10月3日加班半天;李林晖双休日加班天数累计为89天,工作日休息天数累计为39.5天。另查明,海天公司中午加班一小时工厂贴补给个人5元午餐补助费,根据李林晖提供的工资条照片显示午饭金额为725元。2016年7月18日李林晖向峰峰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申请事项:1、海天公司向李林晖支付拖欠工资5877元。2、海天公司支付李林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797元。3、海天公司支付李林晖双休日、节假日、中午加班一小时的加班工资60269.87元。4、海天公司支付李林晖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3750元。5、海天公司为李林晖补缴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6、海天公司支付李林晖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3750元。2016年11月22日该委作出峰劳人仲案(2016)第41号仲裁裁决书。海天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李林晖为海天公司提供劳动,海天公司向其发放工资报酬,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2月3日李林晖离开岗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李林晖仲裁请求第一项,要求海天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5877元。李林晖提供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资记录,海天公司辩称因李林晖工作失误,应当将工资与损失进行抵扣,但海天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依法抵扣事实的发生,因此对海天公司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李林晖2015年12月、2016年1月、2月工资分别为2372元、2647元、133元,共计5152元。故海天公司应支付拖欠李林晖工资5152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李林晖仲裁请求第二项,要求海天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28797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李林晖于2014年12月份开始上班,则2015年1月份因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于2016年1月31日之前进行主张;2015年2月份因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应于2016年2月29日之前进行主张……以此类推。李林晖于2016年7月18日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对李林晖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月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予以支持。因海天公司已向李林晖支付了原工资13010元,现应当支付不足部分13010元,其余部分因超出仲裁时效不予支持。李林晖仲裁请求第三项,请求海天公司向其支付双休日、节假日、中午加班1小时的加班工资60269.87元。庭审中,李林晖明确要求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的为:两个元旦节两天、清明节一天、五一节半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九三阅兵一天,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根据李林晖的出勤记录表可以证实李林晖工作期间双休日加班天数累计为89天,工作日休息天数累计为39.5天,两项相抵双休日加班天数共计49.5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天数为2天,分别是2015年1月1日半天、2015年9月3日一天、2015年10月3日半天。中午加班1小时的天数为145天。根据《劳动法》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为2500元÷21.75天×49.5天×2倍=11379.31元,因单位已向其支付了原工资,故海天公司应当支付不足部分,金额为5689.6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2500元÷21.75天×2天×3倍=689.65元,因海天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原工资,故海天公司应当支付不足部分,金额为459.76元。中午加班1小时工资为2500元÷21.75天÷8小时×1.5倍×145天=3125元,因海天公司已向其支付了原工资,故海天公司应当支付不足部分,金额为1041.67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李林晖仲裁请求第四项,要求海天公司向其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3750元;仲裁请求第六项,要求海天公司支付其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3750元。因海天公司提供李林晖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决定,李林晖称其为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李林晖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因此对此两项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李林晖仲裁请求第五项,要求海天公司为其补缴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的社会保险。由于社会保险的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项仲裁请求不予处理。海天公司诉讼请求第二项,要求李林晖赔偿给海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万元。因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判决:1、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李林晖支付拖欠工资5152元;2、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李林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13010元;3、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李林晖支付双休日工资不足部分5689.65元,法定节假日工资不足部分459.76元,中午加班1小时的加班工资不足部分1041.67元;4、驳回李林晖要求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3750元的请求;5、驳回李林晖要求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支付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3750元的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依据原审卷宗材料、当事人陈述,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法院是否应对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全面审理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全面审理和独立审判的原则,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理。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李林晖劳动仲裁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海天公司提出一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审理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是否部分超过仲裁时效期间的问题。李林晖于2014年12月份到海天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海天公司因未与李林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李林晖支付2015年1月至2015年11月共11个月的二倍工资,劳动仲裁时效期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李林晖于2016年7月18日向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未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审法院认为部分超过仲裁时效期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根据李林晖工资表记载海天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为27033元。关于休息日、节假日、午休加班工资的问题。参考劳部发[1997]271号《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考勤表的记载,扣除非双休日休息的天数计算李林晖加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节假日、午休加班工资,一审法院根据李林晖考勤表、工资表的记载计算不足部分符合法律规定。李林晖上诉提出休息日、节假日、午休加班工资计算错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为李林晖违反单位劳动纪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李林晖提出海天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项;二、变更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6民初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向李林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70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邯郸市峰峰海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温永国审判员 刘 勇审判员 常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