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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丁兰英与孙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兰英,孙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640号原告:丁兰英,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鹏,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SOHO馨城小区1号楼1楼、13楼。法定代表人:刘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兰英与被告孙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丁兰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兰英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月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雨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