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4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燕璇、黄振胜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燕璇,黄振胜,陈运明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514刑初255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燕璇,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盲,打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振胜,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打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运明,男,1968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因涉嫌犯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羁押,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未检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燕璇、黄振胜、陈运明犯拐卖儿童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乐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燕璇、黄振胜、陈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7日下午,被告人林燕璇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下东浦村菜市场附近,遇见弱智妇女钟某凤抱其儿子蒋某辉(2015年6月5日出生),遂萌生拐走被害人蒋某辉出卖给被告人陈运明的念头,于是被告人林燕璇与被告人黄振胜商议拐卖被害人蒋某辉,并与被告人陈运明商议后由被告人陈运明联系买家。同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黄振胜驾驶电动摩托车载被告人林燕璇到潮南区峡山街道下东浦村找到钟某凤的住所后,被告人林燕璇采用诱骗手段将被害人蒋某辉拐走,与被告人黄振胜一起将被害人蒋某辉带至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西园大厦508房,由被告人林燕璇联系被告人陈运明准备将被害人蒋某辉出卖。同月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潮阳区谷饶镇西园大厦508房抓获被告人林燕璇、黄振胜,并解救被害人蒋某辉,扣押被告人林燕璇的作案工具电动车1辆、白色OPPO手机1部。同日,被告人林燕璇带公安民警到潮南区胪岗镇抓获被告人陈运明,并扣押其作案工具诺基亚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燕璇、黄振胜、陈运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案现场、作案工具、被拐儿童拍照,监控视频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两英派出所、胪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人蒋某乾、钟某凤、杨某琼、吴某炳的证言和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燕璇、黄振胜、陈运明以出卖为目的,结伙拐骗儿童,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燕璇、黄振胜、陈运明犯拐卖儿童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燕璇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运明,有立功表现,以及被告人林燕璇、黄振胜、陈运明均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依法均对被告人林燕璇、黄振胜、陈运明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燕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1年11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振胜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运明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随案作案工具电动车1辆、白色OPPO手机和诺基亚手机各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侯钦彬人民陪审员 周修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