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0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李增厚民间借贷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军,李增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0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红军,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李增厚,男,196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张红军依据本院(2016)陕0821民初67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增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李增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李增厚向申请执行人张红军偿还借款本金17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340元、执行费2015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增厚在银行存款140434.22元(含案件执行费10100元)支付申请人130334.22元后,剩余借款本金1634665.78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李增厚自愿于2017年8月30日偿还申请人769665.78元;二、剩余借款本金86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偿还完毕止,月利率按1%计算)被执行人李增厚自愿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张红军;三、被执行人李增厚负担案件受理费10340元、执行费20150元(减半收取101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67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惠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