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81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382陆永斌与杜井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斌,杜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82号申请执行人陆永斌,男,196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执行人杜井林,男,1965年4月3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陆永斌与被执行人杜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杜井林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陆永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4年5月16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并负担受理费1914元。因被执行人杜井林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永斌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9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杜井林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亦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陆永斌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369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5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助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晶晶 来自: